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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4-01

行政院衛生署-針對射近視手術問題之澄清

雷射近視手術於85年完成人體試驗後,經提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技術小組開會,解除人體試驗管制,列為常規醫療,至於該雷射近視手術設備,須依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製造、輸入醫療器材,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,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。

 

衛生署呼籲民眾,任何醫療手術均有風險,雷射近視手術應由眼科專科醫師基於醫學專業於診察病人後,並經整體評估後施行為宜,至於有關治療之必要性、效果、風險及副作用等問題並請與醫師充分討論。另已請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轉知所屬會員,對病人施行雷射近視手術前,應加強與病人溝通。

 

本署將持續關注此議題,如發現有報載眼科醫師所稱之嚴重後遺症,不排除提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技術小組開會討論予以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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